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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2019-12-30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使用范围
  1.1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1.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16: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2 设计审查
  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米的;
  (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
  (3)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
  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2.3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委托不同单位设计的,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还须附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变更建筑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幕墙设计
  3.1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高度、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
  3.2 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高度大于100m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当特殊部位石材幕墙确需使用水平或倾斜倒挂式构造时,面板总宽度不得大于900mm,且应当在板背设置防止石材坠落的安全措施。
  3.3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横向隐框玻璃板块应当设置托板,托板应当与框架可靠连接,并具有可靠的承载力。铝合金副框应当在角部可靠连接。幕墙开启窗应当采取防坠落措施,开启扇托板应当与窗扇可靠连接。
  3.4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中空玻璃合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和中空玻璃与副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应当重合。因特殊结构需要,确需采用玻璃飞边或者中空玻璃采用大小片构造时,应当至少确保在一对边位置的硅酮结构密封胶重合。
  3.5 建筑幕墙的面材与支承框架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当安全可靠。干挂石材幕墙单块板倒挂和多条实线条之间的连接应当采用锚固工艺,不得仅用胶粘接。干挂石材幕墙不得使用斜插入式挂件和T型挂件。高度超过100米的石材幕墙应当采用背栓连接。
  3.6 建筑幕墙设计应当以采用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明确单个锚栓的抗拉力设计值。